怎么叫作“以理杀人”呢?例如程子说:
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分明是一个人的偏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竟害死了无数的妇人女子!又如宋儒罗仲素说: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
这也明明是一个人的私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遂使无数做儿子的,做媳妇的,负屈含冤,无处伸诉!所以说“以理杀人”酷于“以法杀人”。
戴震因此提出他的“理”说。理即是事物的条理,分理。
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一)
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八)(“以秉持为经常曰则。”——三)
不谬之谓得理。……疑谬之谓失理。(六)
在人事的方面,理即在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