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这一点上是对的。善与恶的价值内容本身是实现行为(或意愿)的内容,这在本质上是可能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没有打算对同伴行善——他更关心怎样实现同伴的福宁——但是,他实现他人福宁的行为正好抓住了成为善或为善的机会,而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是善的,也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就行了善。这个人诚然是个伪君子的例子,他只希望对自己表现得善。当我们实现一个较高的预先给定的积极价值时,价值善才出现。价值体现在意愿行为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价值永远都不会是意愿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价值被定位在行为的背后,这样的方式有其本质的必要性,价值因此也参与到行为当中。那么,康德否认存在一种非形式的善也能成为意愿之内容的说法就是正确的。因为这样的内容总是且必然是一种非形式的价值。然而,康德试图用义务内容以及与符合义务的东西来确定善。并且,他宣称,一个人必须去做为了实现善而使其本身成为善的事,他必须在自己的义务范围以外完成自己的义务。这样,康德就成为形式主义的受害者。
作为对他的主张——善与恶的非形式价值——的充分证明,康德宣称,这些价值与福宁和不幸完全不同。如果一个人从福宁与不幸中辨别出价值属性——就像我们曾经做过的那样,那么这种证明就是无效的,善和恶是非形式的价值。但是,正如康德正确指出的,它们本质上是不同于所有价值物的。只有带有或通过非形式的价值,善与恶仍然同福宁与不幸相关联。在这些价值内部,它们还是与事实相关联的。所有是善或恶的东西必须与在(可能的)预置行为的前提下发生的实现行为相连。但是,我们不能根据“没有选择,意愿就不可能是善的或恶的”以及“如果没有取向价值内容(这样的价值内容不只一个,而且是多样的,是在情感中既定的)的行为,意愿也不可能是善的或恶的”这样两种说法,而认定善与恶有必要与选择行为相关联,实际完全没有必要。相反,最纯粹的和最直接的善(恶)在意愿(即,直接发生的,没有一个关于预置先在的选择的意愿)的行为中被给定。而且,在选择发生的情况下,“有能力产生不同意愿”的现象也会发生,不管预先的选择是什么。毫无疑问,想要避免已有选择的意愿行为仅仅是一种冲动,这种冲动只在没有前提预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然而,一个实现价值的行为——无论执行行为的本质是什么——永远都不是价值物。因此,善与恶和价值物之间是相互排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