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很显然,这是与经验对立的。当然,我们爱任意一个人,就肯定希望他快乐,同样,我们恨任意一个人,就自然希望他痛苦,但是,只有在我们朋友的快乐观念与我们敌人的痛苦观念被想象显现出来的时候,才产生这些愿望的,它们并不是爱与恨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些是爱恨感情中最显著的、自然的却不是唯一的情绪。爱与恨的情感可以通过成百上千种方式表现自己,并有着特别长的时期,但我们并不反思它们对象的快乐或者痛苦,这就清楚地证明,这些愿望与爱恨既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它们的组成部分。
因而,我们能够断言,爱和恨与慈善与愤怒是不一样的情感,慈善与愤怒只是因为心灵的最初结构与爱和恨结合在一起的。自然予以身体某些欲望与倾向,并按照(身体上)每种液体与固体的情况而对这些欲望与倾向加以增减或改变,自然对心灵也同样是用相同的方式进行活动。随着我们的爱或恨的产生,我们内心对成为这些情感对象的那个人的快乐或者痛苦也产生了相应的欲望,这种欲望而且随着这些相对的情感的各种变化而改变。这种事物秩序经过抽象地思考而知并非必然的。爱和恨能够不伴有任意一种这类的欲望,也可以将它们的特定联系彻底颠倒过来。倘若自然情愿,那么爱的效果原本可以与恨的效果相同,恨的效果也能够与爱的效果相同。假设将予人痛苦的欲望附着于爱,予人快乐的欲望附着于恨,那么,我没有发现任何矛盾。倘若情感与欲望二者的感觉相对,自然原本能够将感觉改变,而无须将欲望的倾向改变,并借此让二者彼此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