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重复也许是值得的:虽然我已经在大量重要的例证中检查过这个优先规则,但是我还得给出关于它的系统论证。这个优先规则看上去相当好地符合我们所考虑的信念。但是我把这种从原初状态的观点进行的论证推迟到第三编去讨论,那时契约论的力量将能够充分展开(见第82节)。
节选自[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略有改动。
[1] 如书中所示,我将把下面的书看作契约论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从《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始的一系列伦理学著作。霍布斯的《利维坦》尽管是伟大的,但它提出的问题是专门性的。J.W.高夫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概观:《社会契约论》,第2版(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57年版)。还有奥托·吉尔科的《自然法与社会理论》,有厄内斯特·巴克尔的英译本(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34年版)。把契约论观点主要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提出来的是G.R.格赖斯:《道德判断的基础》(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